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機動車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guī)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機動車環(huán)保檢驗合格標志,責令限期維修達標。
第八十七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核發(fā)檢驗資格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八十八條 高污染車輛駛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排放控制區(qū)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第八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用燃料、發(fā)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第九十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的,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或者在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場地內堆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運輸和裝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安裝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不按照規(guī)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車輛行駛證三個月。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裸地揚塵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組織代為綠化或者鋪裝,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